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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6-04-29 04:56:54  已阅读:37

 

(1)劳动报酬与支付:

  ①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②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①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加班报酬)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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