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及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①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17%)
②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③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支付(分配)股利(实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⑤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17%)
【提示】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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