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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高频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发布时间:2016-04-19 05:04:11  已阅读:21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和解、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投诉

  1.和解、劳动调解、劳动仲裁——互相独立

  2.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先裁后诉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进一步申请劳动仲裁

  (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而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四)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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