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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答疑精选:当然退伙与除名
发布时间:2016-04-15 03:41:18  已阅读:134

 

 1、当然退伙的情况有: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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