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建筑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发布时间:2016-03-21 05:22:40  已阅读:31

 

 1.税目

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

【注意1】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注意2】由于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转让所得并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但暂不征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计税依据

  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税收优惠政策

  ①“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昆明天学咨询开展:企业个性化课程定制、公开课、总裁班、会计培训、网校课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成人高考、会计证年检、会计证调转等,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浦老师

手机号:15887809523 浦老师 15587230648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