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调解 - 昆明培训|昆明财务培训|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昆明银行培训|昆明房地产培训|昆明学历提升|天学咨询|天学教育|昆明公开课培训|云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云南学历提升|昆明在职研究生|昆明同等学力申硕
建筑培训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证中心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调解
发布时间:2016-03-11 03:15:43  已阅读:50

 

 【预习要点】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昆明天学咨询开展:企业个性化课程定制、公开课、 总裁班、会计培训、网校课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成人高考、会计证年检、会计证调转等,联系请致电0871-66306036浦老师

手机号:15887809523 浦老师 15587230648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