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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开庭、裁决和执行
发布时间:2016-03-11 03:06:37  已阅读:20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仲裁的开庭、裁决和执行

  【预习要点】

  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开庭、公开

  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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