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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发布时间:2016-03-11 11:51:43  已阅读:38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1)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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