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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增值税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16-03-07 05:24:53  已阅读:54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已对外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脱离增值税链条。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