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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6-01-03 02:56:57  已阅读:142
 

昆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标准

 

(一)参加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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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在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48学分;

(六)参加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的,折算为48学分。

(七)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所有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九)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一)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48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十二)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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