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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解决纠纷途径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12-31 05:01:36  已阅读:30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解决纠纷途径的区别

  【预习要点】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适当性。

  (5)审查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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