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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5-12-31 04:34:38  已阅读:28

2016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行政诉讼管辖

  【预习要点】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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